1、年滿二十歲,國(初)中以上,七十歲以下,身心健康,未罹患精神疾病或法定傳染病,具服務熱忱與能力者,性別不拘,均得申請登記為本所保健志工人員。
2、本於自由意願,能長期固定提供部份時間參與服務而不支領酬勞者。
服務項目
1、協助辦理預防保健業務。
2、本所辦理活動時協助事宜。
3、宣傳衛生所服務業務事項。